(2017)皖0103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杜圆圆、徐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圆圆,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杜圆圆,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徐明,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圆圆与被执行人徐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姚海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