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6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庄叶兰与臧振海、臧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叶兰,臧振海,臧振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876号原告:庄叶兰,女,194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博阳、孙镠瑾,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振海,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臧振全,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庄叶兰诉被告臧振海、臧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叶兰撤诉处理。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位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