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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6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庄叶兰与臧振海、臧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叶兰,臧振海,臧振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876号原告:庄叶兰,女,194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博阳、孙镠瑾,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振海,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臧振全,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庄叶兰诉被告臧振海、臧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叶兰撤诉处理。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位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