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02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海军与曹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军,曹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380号之一申请人:马海军,男,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曹锐,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马海军与曹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第1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海军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别克小轿车一辆,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马海军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曹锐应支付马海军材料款***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从2016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马海军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曹锐应支付马海军材料款***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从2016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第1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