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陈宗航、张世明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陈宗航,张世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741号申请人:张陈宗航,男,200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理人:张世普,系张陈宗航之父,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张世明,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张陈宗航与被申请人张世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陈宗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世明银行存款5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陈宗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世明银行存款5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宗毅、陈咏梅名下位于西工区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玲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