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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台铃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江西京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洪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台铃电动车有限公司,江西京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洪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4568号原告:深圳市台铃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锦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京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王顺保。被告:上海洪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卢成利。原告深圳市台铃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京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洪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台铃电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深圳市台铃电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台铃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台铃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