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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613号原告:赵某某,又名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纪某某,男,汉族,陕西洋县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以被告下落不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