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613号原告:赵某某,又名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纪某某,男,汉族,陕西洋县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以被告下落不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