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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三俊、夏勇诉庞蓓、杨胜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俊,夏勇,庞蓓,杨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697号原告:刘三俊,女,汉族。原告:夏勇,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勇,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芳,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蓓,女,汉族。被告:杨胜全,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承忠,四川���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三俊、夏勇诉被告庞蓓、杨胜全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三俊、夏勇撤回对被告庞蓓、杨胜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力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