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877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与连云港展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连云港展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87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开发区东区黄河路南明珠路东石安河北。负责人徐志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亮,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连云港展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建宁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周从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展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人民币66263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到位6626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案件征询意见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高 兵审 判 员 陈 兵代理审判员 董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