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4676丁如华与辛绪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如华,辛绪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676号原告:丁如华,男,195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宝,男,1957年4月5日生,汉族,住通州区。被告:辛绪勇,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负责人:高峰,总经理。原告丁如华与被告辛绪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丁如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丁如华负担。审判员 唐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