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小东与霍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东,霍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590号原告杨小东,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扶余市。被告霍洪亮,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东与被告霍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杨小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