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杨某某、谢某某、赵某、赵某乙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杨某某,谢某某,赵某,赵某乙,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汉族,1957年6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57年6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2008年4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赵某乙,女,汉族,2014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甲、杨某某、谢某某、赵某、赵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