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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文兴江与曾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兴江,曾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179号原告文兴江,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曾番,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兴江与被告曾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在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书后,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弃诉处理。审判员  杨恒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