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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荆卢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卢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3刑初262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荆卢革,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卢氏县。2015年5月3日因盗窃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罚款600元;2016年7月22日因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6年8月18日因盗窃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3月2日因盗窃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卢革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卢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荆卢革伙同闫军旗(另案处理)、晏卫民(死亡)预谋后,窜至陕州区王家后乡刘家山村涧底河组锦江锦海矿业有限公司清水河矿区,盗走电缆线51公斤及蓄电瓶两块。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700元。2、2015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荆卢革窜至陕州区锦绣花园小区,将齐某地下室存放的西凤酒8瓶、彩陶坊酒1瓶、纯原粮酒12瓶、双芯铜线6平方及帝豪烟8盒等物品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130元。本院另查明: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现场扣押被告人所盗赃物电缆线三袋(计51公斤)、蓄电池两块及作案工具钢锯一把、菜刀一把、老虎钳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荆卢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荆卢革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刘某、郑某、杨某、马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荆卢革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荆卢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荆卢革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荆卢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赃物电缆线、蓄电池,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作案工具钢锯一把、菜刀一把、老虎钳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荆卢革涉案赃物价值2130元,发还被害人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水振中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人民陪审员  曲建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宜静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4、《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