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丽娟与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娟,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娟,女,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丽娟与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中,且申请执行人杨丽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