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1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丽娟与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娟,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娟,女,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丽娟与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中,且申请执行人杨丽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