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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威士与施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士,施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817号原告:张威士,男,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施光辉,男,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张威士与被告施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张威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威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威士承担。审判员  余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戚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