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威士与施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士,施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817号原告:张威士,男,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施光辉,男,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张威士与被告施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张威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威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威士承担。审判员 余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戚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