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吕小广、周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小广,周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2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小广,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萍,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成,广州市海珠区和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上诉人吕小广因与被上诉人周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吕小广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驳回周小萍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小萍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吕小广、周小萍双方不是普通的朋友关系,也不是一般的恋人关系,而是男女同居关系。双方已按地方风俗举办了婚礼酒席,虽然未登记结婚,但长期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按一般社会观念,双方的关系与一般的夫妻无异。在同居期间,双方为生活需要,共同出资购置汽车,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实际上,双方共同购置的汽车也是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而且周小萍的转款凭证显示14万元的款项是作为消费转账至广州市龙星行汽车销售,而不是吕小广,无法证明该款项是出借给吕小广的借款。后来双方发生矛盾,周小萍逼迫吕小广按其表述出具了借条,但早已当着吕小广的面撕毁了,吕小广不知为何还会有借条的存在,对于周小萍提交的借条存在伪造的可能。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双方是不存在借贷关系的,而是男女同居关系分手而引发的财产纠纷。二、周小萍不出庭,导致一审法院对双方资金往来情况主要事实审查不清。(一)虽然《借条》中约定吕小广借周小萍15万元,但周小萍无证据证明已交付全部的借款,转款记录只有作为消费转账给广州市龙星行汽车销售的14万元,无法证明该款项是出借给吕小广的借款。一审法院对于实际借款金额的主要事实审查不清。(二)除了法院认定的还款3万元之外,吕小广还支付了高达十万元给周小萍,但是周小萍不出庭,其代理律师也不了解情况,导致对吕小广支付周小萍款项金额无法确定。综上,吕小广与周小萍双方的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被上诉人周小萍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小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吕小广归还周小萍借款150000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逾期还款罚息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从2013年11月15日至吕小广还清款项之日止;2.吕小广承担本案的诉讼受理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吕小广向周小萍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现借周小平壹拾伍万元(150000元)。三年内还清,如三年内没清,周小平把车拿走。”2013年11月18日,周小萍从其账户向广州市龙星行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140000元。庭审中,吕小广称:1.吕小广确实从广州市龙星行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过奔驰牌轿车一辆;2.购买车辆的款项全部由吕小广自行支付;3.购买的车辆注册时间为2014年1月12日。2015年2月5日,吕小广向周小萍转账付款30000元。庭审中,周小萍称吕小广支付的30000元用于偿还其他借款,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认为,周小萍提供了吕小广亲笔签名的《借条》及向汽车销售商支付款项的凭证,金额可以相互印证,亦与吕小广购买奔驰汽车的时间接近,故一审法院认定吕小广向周小萍借款150000元,周小萍与吕小广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吕小广借款后应当依约还款。吕小广辩称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但恋人关系并不能直接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且吕小广未举证证明其支付购买车辆款项的事实,故吕小广有关其与周小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吕小广在2015年2月5日向周小萍支付过款项30000元,周小萍现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且吕小广在庭审中主张该款项可以用于支付欠款,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用于偿还本案借款。吕小广于2013年11月15日出具借条,承诺在三年内还清借款,现吕小广仅能证明其于2015年2月5日偿还过30000元,故吕小广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周小萍要求吕小广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有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周小萍主张超出部分的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吕小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小萍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周小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4830元,由周小萍负担2130元,由吕小广负担2700元。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吕小广与周小萍双方之间就争议款项15万元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本案中,周小萍提供了吕小广亲笔签名的《借条》可证实双方之间已达成了周小萍出借15万元给吕小广的借款合意。同时周小萍提交的其转款给汽车销售商的凭证与吕小广购买奔驰汽车的时间接近,金额虽为14万元,周小萍主张另外1万元是现金给付,由于该金额不大,在实际生活中以现金给付极为正常且吕小广在出借借据后却未从未向周小萍在金额上提出异议亦可佐证证明周小萍已实际支付给吕小广15万元。故周小萍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已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吕小广上诉称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周小萍为维持同居关系赠送汽车给吕小广,但吕小广未能合理解释出具《借条》的原因,且恋人关系并不能直接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吕小广向周小萍借款15万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关于吕小广的还款情况。吕小广上诉称除了还款3万元之外还有还款十几万元,但吕小广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于吕小广已还清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吕小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吕小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琦审判员 庞智雄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美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