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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相红、四川力拓气体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相红,四川力拓气体有限公司,成都金瑞气体有限公司,成都丰瑞化工有限公司,成都金克星气体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柳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高平,干友华,甘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1463号异议人(被申请人):罗相红,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保全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棠湖西路一段23-33号。负责人:付显杰,行长。被申请人:四川力拓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丽春镇庆兴碧鸡村。法定代表人:高平。被申请人:成都金瑞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空港三路2999号。法定代表人:高平。被申请人:成都丰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区彭镇柑梓村。法定代表人:高平被申请人:成都金克星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丽春镇碧鸡村。法定代表人:甘绍男。被申请人:成都市双流柳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彭镇木樨村。法定代表人:高啟良。被申请人:高平,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干友华,女,汉族,1972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甘绍男,男,汉族,1951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依据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罗相红位于彭州市天彭镇朝阳南路519号1层商业用房(权0289182)、位于彭州市致和镇滨湖路39号6栋1单元1楼108号商业用房(合同号58205)、以及甘绍男、罗相红共同共有位于彭州市天彭镇广场西街60号1层商业用房、位于彭州市天彭镇翠湖东路88号11栋3单元4楼7号住宅、位于彭州市致和镇协和路258号5栋1单元18层1807号住宅(权0292454、权0292455、权2302755)予以查封。罗相红对上述查封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罗相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罗相红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申请人罗相红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杨 桓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科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