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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武军与安小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军,安小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944号原告武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安小好,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军诉被告安小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