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武军与安小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军,安小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944号原告武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安小好,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军诉被告安小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