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行审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毛高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毛高田,毛曰佳,毛妍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824行审130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凰中路**号。机构代码:113308240026262858法定代表人:刘福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兴,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毛高田,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申请执行人:毛曰佳,女,1963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申请执行人:毛妍颖,女,1991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3月14日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毛高田、毛曰佳、毛妍颖在2017年3月31日前腾空坐落在芹南路90号2幢1单元102室的房屋,交由申请执行人验收,并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由甲方处置。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协议内容并于2017年7月4日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毛高田、毛曰佳、毛妍颖仍未履行协议内容。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毛高田、毛曰佳、毛妍颖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毛高田、毛日佳、毛妍颖在2017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事项(搬迁、腾空坐落在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90号2幢1单元102室的房屋并交付验收),准予强制执行,由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吾新民审 判 员 毛新华助理审判员 余雪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