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大庆财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崔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财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崔志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财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采油二厂外事职高院外。法定代表人:宋广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洪雷,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志群,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大庆财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财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卧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中,被上诉人崔志群主张上诉人大庆财智公司的员工蒋喜伟代表该公司向其借款10万元,并将该款项给付蒋喜伟,但大庆财智公司并不认可。原审在未查清案涉款项是否交付、是否用于大庆财智公司经营的情况下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属于基本事实不清。关于该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应追加蒋喜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卧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庆财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邹吉东审 判 员 刘清贤审 判 员 张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曹利伟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