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执恢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桂英、刘世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桂英,刘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529号申请执行人杜桂英,女,生于1970年8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刘世清,男,生于1954年11月1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4072号杜桂英与刘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中,被执行人刘世清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杜桂英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杜桂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4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