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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与赵天保等准备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赵天保,安彩梅,辛海波,左新新,贾海山,王海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14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被执行人赵天保被执行人安彩梅被执行人辛海波被执行人左新新被执行人贾海山被执行人王海足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彩梅在银行的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中全审 判 员 王正超审 判 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