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建红与被执行人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王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红,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王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贾建红,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王运全,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运全,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贾建红与被执行人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王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王运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财产已被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来希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