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89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李向阳、李峰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李向阳,李峰,晁振,孙永娟,沈永军,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8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青年东路****号。负责人张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向阳,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邳州市。被执行人:李峰,女,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邳州市。被执行人:晁振,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邳州市。被执行人:孙永娟,女,1979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邳州市。被执行人:沈永军,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邳州市。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邳州市。邳州市公证处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徐邳证执字第28号公证书:李向阳、李峰、晁振、孙永娟、沈永军、李红军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本金99400.2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李向阳、李峰、晁振、孙永娟、沈永军、李红军未按公证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于2016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车辆、房产部门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晁振银行账户一个,仅有少量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7月4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李向阳、李峰、晁振、孙永娟、沈永军、李红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