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程光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程光远,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吴浩,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华贵,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光远,男,满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与贵州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跃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光远、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光远名下位于新世纪大道南侧、贵阳路西侧交汇处侨苑商住区3幢0701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341-0022】。因上述拍卖标的须交付网络拍卖,短时间内无法拍卖变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