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6504唐春雷与高小会、何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雷,高小会,何晓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504号原告:唐春雷,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东,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小会,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何晓超,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唐春雷与被告高小会、何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春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春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计653元,由原告唐春雷负担。审 判 长 宋 芹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人民陪审员 陈士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