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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6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6504唐春雷与高小会、何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雷,高小会,何晓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504号原告:唐春雷,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东,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小会,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何晓超,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唐春雷与被告高小会、何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春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春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计653元,由原告唐春雷负担。审 判 长  宋 芹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人民陪审员  陈士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