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住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某,住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3)会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返退申请执行人彩礼款5.4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1辆、”隆鑫”牌两轮摩托车1辆折抵执行款1.8万元,尚有3.64万元未执行。本院(2014)会执字第3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恢复执行的条件尚不具备,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德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胡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生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