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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行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张连坡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兰州铁路运输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472号起诉人张连坡,男,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兰州市×××。2017年8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连坡的起诉状,称2014年8月14日下午16时许,起诉人在省政府门前上访过程中被特警殴打,并强行带上警车再次大打出手,致使起诉人半个脸被打肿,衬衣被扯破,胳膊被抓伤,身心受到莫大伤害,事发后起诉人向多部门信访反映问题,但均没有解决。故请求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起诉人的起诉应当符合起诉条件,受诉法院方能受理。在起诉人张连坡的起诉状中既没有明确的被告及被告基本情况,又没有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且事实和理由表述中无法确认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性质。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我院立案人员就补正事项一次性进行释明指导,全面告知起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但起诉人仍坚持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拒绝补正,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连坡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崔振鑫审判员李新艳代理审判员余树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雪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