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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进烨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进烨贸易有限公司,邓成林,陈合英,邓婉芳,陈敏杰,陈日波,陈淑妍,郭炎峰,陈少兰,梁月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兴乐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2639-4。负责人:张铭辉。被执行人: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钢铁大世界B2区南三路07、09号。组织机构代码75285365-5。法定代表人:陈日波。被执行人:佛山市进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新怡村一期首层9号之二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6820612-1。法定代表人:邓婉芳。被执行:人佛山市达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6区中三路05、07号。组织机构代码75832848-0。法定代表人:郭炎峰。被执行人:邓成林,男,194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合英,女,1946年7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婉芳,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隆村长塘街二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2********。被执行人:陈敏杰,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成林、陈合英、陈敏杰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婉芳,身份情况同上。被执行人:陈日波,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淑妍,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郭炎峰,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少兰,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月桂,女,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进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达峰贸易有限公司、邓成林、陈合英、邓婉芳、陈敏杰、陈日波、陈淑妍、郭炎峰、陈少兰、梁月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贷款本金4308976.92元及利息、罚息,被告佛山市进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达峰贸易有限公司、邓成林、陈合英、邓婉芳、陈敏杰、陈日波、陈淑妍、郭炎峰、陈少兰、梁月桂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705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进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达峰贸易有限公司、邓成林、陈合英、邓婉芳、陈敏杰、陈日波、陈淑妍、郭炎峰、陈少兰、梁月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均被另案查封且多案轮候查封,本案不予处理;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的车辆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及查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710911.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另案查封的房产及尚未发现下落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4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荣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启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