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2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与曹文产、叶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曹文产,叶鹏飞,许裕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22民初4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浮梁县支行),住所地:浮梁县朝阳中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15898828T。负责人:张海波,该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晓华,该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炳发,该支行鹅湖分理处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曹文产,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浮梁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浮梁县。被告:叶鹏飞,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务农,住浮梁县。被告:许裕中,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浮梁县。原告农行浮梁县支行与被告曹文产、叶鹏飞、许裕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农行浮梁县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跃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镇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