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哈麦得,马国栋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4民初6号原告:马哈麦得,男,回族,生于1967年6月2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沙家村铁公**号。身份证号6229241967********。被告:马国栋,男,东乡族,生于1965年5月1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买家巷镇王家村杨家山社**号。身份证号6229241965********。原告马哈麦得与被告马国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哈麦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国栋依法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哈麦得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万元,并从2016年5月3日起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黄金首饰31.4克;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6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经媒人马俊芳做媒说合,根据当地习俗,2015年4月被告马国栋之女马艾米乃与原告儿子马晓龙订婚,讲定彩礼7万元,黄金30克。原告为向被告送彩礼东借西凑,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给媒人马俊芳现金10000元、毛毯4条、茶叶2斤,由媒人交付给被告马国栋。2016年5月2日,原告将剩余彩礼6万元,黄金首饰31.4克交付给媒人马俊芳,由马俊芳转交给被告,同时约定2016年12月4日原、被告子女举行婚礼成亲。2016年11月28日早上,原告宰牛、买油买面置办宴席。当天晚上六点左右,被告马国栋指示别人给原告打电话,通知原告其家中发生了矛盾,宴席不能吃了。事情发生后,被告马国栋从来不接原告电话,不回原告信息,原告找到被告父母,被告的父母说等找到被告再行商量。但是至今被告仍然躲避原告和其父母,无法解决婚约彩礼的返还及损害赔偿事宜。遂酿成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彩礼等。被告马国栋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进行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聘金付款经过证明、证人证言等,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15年4月,经媒人马俊芳做媒说合,被告马国栋之女马艾米乃与原告儿子马晓龙订婚。根据当地习俗,讲定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7万元,黄金首饰30克。原告马哈麦得于2015年12月10日给媒人马俊芳给付彩礼现金10000元、毛毯4条、茶叶2斤,由媒人马俊芳与马俊芳弟弟交付给被告马国栋。2016年5月2日,原告马哈麦得将剩余彩礼6万元,黄金首饰30克通过媒人马俊芳转交给被告马国栋,同时约定2016年12月4日原、被告子女举行婚礼成亲。之后,被告马国栋拿出部分彩礼购置了床、沙发、茶几、立柜、梳妆台、单人镜、挂衣架等大概价值23000元的家具送到了原告马哈麦得家。2016年11月28日早上,原告宰牛、买油买面置办婚礼宴席。当天晚上六点左右,因被告马国栋之女马艾米乃离家出走,被告马国栋指示别人给原告马哈麦得打电话,通知原告其家中发生了矛盾,原定的婚礼不能如期举行。事情发生后,被告马国栋始终回避原告马哈麦得的联系,后原告找到被告父母,被告的父母说等找到被告马国栋后再行商量。但是至今被告马国栋仍然躲避原告,无法解决婚约彩礼的返还等事宜。遂酿成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彩礼等。本院认为,彩礼是指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以子女双方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在婚约期间与结婚时向对方给付的贵重礼物及礼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告马哈麦得以被告的女儿与自己的儿子结婚为目的,向被告马国栋给付彩礼7万元,金首饰30克。后由于被告马国栋之女在结婚前离家出走,致使原、被告双方子女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以支持。原告马哈麦得请求的支付彩礼钱利息及损害赔偿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马国栋在收到原告彩礼后,为女儿置办家具床、沙发、茶几、立柜、梳妆台、单人镜、挂衣架等大概价值23000元的家具送到了原告家中,故本院认为返还彩礼款的数额应当减去被告置办家具的款项,应以47000元为宜;金首饰克数原告诉求为31.4克,但未提交发票,故应依当时订婚时约定的30克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哈麦得返还彩礼47000元、黄金首饰30克;二、驳回原告马哈麦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国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晓真审 判 员 赵晓玲人民陪审员 马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