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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2民初4374号原告: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亭洪路10+1商业大道20-2号楼整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46302Q。法定代表人:莫燕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新现,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经营者:玉志勤,男,1982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7月6日开庭时间:2017年8月23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莫新现到庭被告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未到庭。原告诉请要点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09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要点未答辩。分析及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格力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合同签订,被告即付设备款69800元给原告,原告进场施工;空调安装完成后,被告须按照上述付款方式进行付款,被告未付清空调所有款项之前,原告有权对空调进行处置;违反上述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16年6月1日,被告的经营者玉志勤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记载:我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格力空调一批,至今仍欠货款一万元未付,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暂时无力支付,所以在此立字承诺,在2016年7月15日前付清一万元货款给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7月6日,原告以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为由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格力产品购销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被告在出具的《承诺书》中已经承认其仍欠原告一万元货款,但被告仍未能在承诺书的期限内支付原告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格力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若不按合同约定付款,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合同总额为69800元,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为20940元(69800元×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尽管合同法在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也同时作出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但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抗辩讼争双方违约金约定是否存在过高或过低情形的权利。据此,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向原告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二、被告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向原告广西飞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940元。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告南宁市食全酒美美食城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力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