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邹忠华与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忠华,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899号原告:邹忠华,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负责人:徐已川,该公司经理。邹忠华与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邹忠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邹忠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邹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