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8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姚运照与王正良、汝州市庙下镇罗岭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运照,王正良,汝州市庙下镇罗岭小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742号原告:姚运照,男,汉族,1951年2月7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王正良,男,汉族,1958年6月27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庙下镇罗岭小学。住所地:汝州市庙下镇罗郭岭村。负责人:叶红良,系该小学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运照与被告王正良、汝州市庙下镇罗岭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运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运照负担。审判员  车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