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秋菊、韦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秋菊,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黄秋菊,女,1967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证件号码452630196704050027。被执行人韦兰,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证件号码452630196607260022黄秋菊与韦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秋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银行账户也没有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秋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秋菊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