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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郑庆华、王晋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庆华,王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郑庆华。被执行人:王晋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庆华与被执行人王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新华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路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