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书华,赵振华,朱永君,白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执行人白书华,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赵振华,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永君,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白秀青,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书华、赵振华、朱永君、白秀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继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