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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执10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振华与周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华,周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10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振华,男,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周光辉,男,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郭振华与周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17)湘01民申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郭振华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再审审理完毕后,再根据生效的再审判决确定是否恢复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祥 伟
 
 
 
 
 审 判 员 李 建 国
 
 
 
 
 审 判 员 陈 文 清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 柏 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