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2186号-1申请人: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法定代表人:张遵德,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玉,男,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被申请人: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祁连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郇红星,男,董事长。申请人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银行存款。申请人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以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险金额为:8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或银行存款850000元。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山东宇世巨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明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