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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建平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072号原告:赵建平,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同心华庭一区29号至32号、37号至40号二楼。法定代理人:应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淑华,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小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平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