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1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周岳云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198号之二被执行人:周岳云,男。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祁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岳云应向本院交纳罚金200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周岳云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周岳云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岳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东支行账号为62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