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6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任军丽、李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任军丽,李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460号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号附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2275410H。负责人:徐宁。委托代理人:张洁,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任军丽,女,汉族,户籍地:新疆麦盖提县,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永,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任军丽、李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二被告已缴纳所属产权房屋拖欠物业费、水电公摊费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