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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毛红涛与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叶县叶邑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红涛,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叶县叶邑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049号原告毛红涛,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委托代理人宋国群,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东117号。组织机构代码:41684537-3。法定代表人齐冠丽,院长。委托代理人秦庆东,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院社工部副主任,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刘树林,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县叶邑镇卫生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叶邑镇高道士村。组织机构代码:41696552-7。法定代表人刘国兴,院长。委托代理人朱杰,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红涛诉被告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叶县叶邑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红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红涛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红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红涛负担。审判长  齐勇业审判员  刘耀斋审判员  陈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