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5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宏伟、何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伟,何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宏伟,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何迎春,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宏伟与何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李 垂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