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再朝、赵延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再朝,赵延绪,赵延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3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明龙,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妹冢镇吴庄村人,住本村。被申请人:赵再朝,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妹冢镇李庄村人,住。被申请人:赵延绪,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妹冢镇李庄村人,住。被申请人:赵延申,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妹冢镇李庄村人,住。申请人吴明龙与被申请人赵再朝、赵延绪、赵天乐、赵延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鲁1522民初333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赵再朝、赵延绪、赵天乐、赵延申在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妹冢支行账户(保全金额6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吴明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明龙以与被申请人赵再朝、赵延绪、赵天乐、赵延申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再朝、赵延绪、赵延申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再朝在莘县农村商业银行妹冢支行915080800016101779840账户30000元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延绪在莘县农村商业银行妹冢支行915080800016101902062账户10000元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延申在莘县农村商业银行妹冢支行915080800016101292678账户2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