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会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会芹,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常会芹,女,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何海新。申请执行人常会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会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抒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