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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111号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7号增2号泰达国际公寓A座1501号。法定代表人:王俊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楼。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韬,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