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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洪斌、张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斌,张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64号申请人:刘洪斌,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挥戈,天津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楠,天津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晖,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刘洪斌与被申请人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洪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晖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申请人刘洪斌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刘洪斌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