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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培林、梅春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培林,梅春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姚培林,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梅春斌,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姚培林与被执行人梅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培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梅春斌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2073元,案件受理费46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培林与被执行人梅春斌已庭外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402执145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懿审判员 刘中郎执行员 陈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无书记员 曹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