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明明、王淑兰与吉林莲花山滑雪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明,王淑兰,吉林莲花山滑雪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黄明明,男,1979年12月25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1951年1月8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莲花山滑雪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华,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明明、王淑兰与被执行人吉林莲花山滑雪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自: